第七条

有效

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管理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维护市容的责任意识。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开展维护市容的教育和实践活动,培养青少年和儿童爱护公共卫生环境的良好习惯。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市容管理公益宣传,对市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予以曝光。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