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七章 责任区制度与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有效侮辱、殴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阻挠其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9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