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强市容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市容管理工作精细化水平。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市容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市容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协调解决市容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是市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容管理的相关日常工作。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管理工作。

各类开发区、园区和景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做好本区域内的市容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本区域内的市容管理相关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市容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