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城市范围内的下列裸露泥地应当由有关责任单位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一)单位范围内的裸露泥地,由所在单位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二)居住区内的裸露泥地,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物业服务人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三)市政道路、城市河道沿线、公共绿地的裸露泥地,由该地块管理部门组织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四)储备土地,由土地使用人或者实际管理人进行绿化或者遮盖;

(五)未利用地的裸露泥地,由土地使用人或者实际管理人进行绿化或者铺装,并及时实施围挡;

(六)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泥地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