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城市主次干道的保洁单位应当使用湿式除尘、机械化清扫的方式进行道路保洁;其他道路的保洁单位应当使用低尘清扫作业方式进行道路保洁,确保无积尘、杂物。

不得使用鼓风机械吹扫地面。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