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的相关制度,统一规划弃置、处置场所,合理布局和建设垃圾收集容器、转运站等收集、转运和处置设施。

垃圾清运应当推广使用新能源车辆。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