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制度,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对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