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五章 农贸市场与临时经营场点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沿街和公共广场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容环卫责任要求履行相应责任,不得违反市容环卫、道路通行等规定,擅自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违反前款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9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