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沿街和公共广场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容环卫责任要求履行相应责任,不得违反市容环卫、道路通行等规定,擅自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违反前款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