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利用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展演展销活动,举办者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落实环境卫生、安全保卫等保障措施,活动结束时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保证场所整洁。

违反前款规定不及时清理现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