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和时段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所。

违反前款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