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民出行需求和城市承载能力,科学设定互联网租赁车辆投放总量,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车辆运营企业和互联网租赁车辆停放秩序的监督管理。
互联网租赁车辆运营企业应当履行企业主体责任,遵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允许的投放范围、数量和相关管理要求,有序投放车辆,对车辆规范停放实施跟踪管理,加强车辆日常养护,及时回收故障、破损、废弃车辆。
互联网租赁车辆使用者应当文明骑行、爱护车辆,按照非机动车的管理要求规范停放。
违反第二款规定,影响市容环卫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