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道路与车辆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城市道路绿化的管理养护和保洁责任单位,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城市道路绿化管理养护和保洁工作。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出现缺损、移位、脏污的,应当及时修复、清理;城市道路绿化缺损、枯死的,应当及时补植、清理。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