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施与户外招牌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因举办会展、节庆、文化、体育、旅游、公益宣传等活动,在建(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上临时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到期后及时拆除、清理。违反前款规定,活动到期后不及时拆除、清理宣传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清除,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清理的,代为拆除、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