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施与户外招牌管理第十六条有效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加强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及时修复或者拆除破损的户外广告设施,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违反前款规定,设置者或者使用者未及时修复、拆除破损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修复或者拆除;逾期未修复或者拆除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依法拆除。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