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乡村建设工作,对农村住房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和协调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和美丽乡村建设工作,对设施农业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乡村建设的土地管理、规划管理及其监督工作。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绿化管理、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行政审批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乡村建设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