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乡村建设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五十四条有效建立健全乡村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加强乡村建设、乡村公共服务等方面的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乡村人才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促进各类人才服务乡村建设。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搭建社会工作和乡村建设志愿服务平台,推动规划师、设计师、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为乡村建设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指导。鼓励企业、科研机构等开展乡村建设领域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应用。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