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乡村建设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五十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农村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规范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保障乡村建设项目的合理用地需求。县级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土地整治,整体推进农用地、建设用地整理,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用于支持乡村建设。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的前提下拓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途径,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