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探索推行宅基地依法自愿有偿退出机制,采取多种置换补偿方式,保障退出宅基地村民的合法权益。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依法采取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闲置住房和宅基地。

鼓励村民通过委托村民委员会,按照村庄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要求,在原地或者异地统一建造农村住房。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