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等与村民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引导村民参与共建产业化联合体。

鼓励发展休闲农业、创意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健康养生、文化体验、电子商务等乡村产业。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