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危旧住房管理机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组织农村危旧住房排查,及时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排查结果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使用人。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使用人应当根据房屋性质、危险房屋等级等情况,依法采取有效方式消除安全隐患。

农村低收入群体的自有住房存在安全隐患需要鉴定的,由镇人民政府委托鉴定。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由镇人民政府参照有关补助标准给予资金补助,消除农村住房安全隐患。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