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农村住房建设档案,采取数字化等方式,对收集到的农村住房建设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推进信息共享。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