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乡村建设条例/第五章 农村住房建设第四十五条有效建房村民应当在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镇人民政府提出规划核实、住房验收申请,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到现场进行规划核实、住房验收,实地检查建房是否符合宅基地批准文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设计图,并依法出具核实、验收意见。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核发农村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