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乡村建设条例/第五章 农村住房建设第四十四条有效建房村民、建筑施工单位、乡村建设工匠应当按照宅基地批准文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设计图进行施工。建筑施工单位、乡村建设工匠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施工操作规范和施工技术要求,不得损坏村庄既有设施、管线。建筑施工单位、乡村建设工匠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牌,将建房有关信息进行公示。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保险费补贴等方式,鼓励乡村建设工匠购买建筑施工意外伤害等保险,防范施工风险。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