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免费供村民选择使用。编制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应当征求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的意见。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应当符合村庄规划、乡村设计和本地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要求,并根据实际及时更新。

建房村民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建筑、结构专业的注册设计人员进行设计,也可以选用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中的设计图。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