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村民需要建房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户籍资料、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数、高度、面积、设计图等相关材料;翻建的还应当提供宅基地证或者不动产权证等相关材料。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