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乡村建设条例/第四章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第三十三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城乡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广播电视、交通、电力、水利等乡村基础设施的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组织实施信息基础设施提升工程。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