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乡村建设条例/第四章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第三十二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提供农产品收购、仓储、销售便利;推进县、镇、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和场所建设,发展专业化农产品寄递服务,提高农村物流配送效率。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