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提供农产品收购、仓储、销售便利;推进县、镇、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和场所建设,发展专业化农产品寄递服务,提高农村物流配送效率。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