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城乡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广播电视、交通、电力、水利等乡村基础设施的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组织实施信息基础设施提升工程。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