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农业生产实际,推进综合农事服务场所建设,集中配备育秧、农机库房、烘干、维修车间等设施设备,满足农业生产服务需求。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