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乡村建设条例/第四章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第三十一条有效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农业生产实际,推进综合农事服务场所建设,集中配备育秧、农机库房、烘干、维修车间等设施设备,满足农业生产服务需求。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