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城乡一体、全民覆盖、均衡发展、普惠共享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进乡村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养老托育、法律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村庄规划等要求,建设照明、公共停车、应急避难等乡村公共服务设施。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