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村庄内的建设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村庄内应当按照消防安全要求,合理设置微型消防站等消防设施;根据灭火救援需要,利用河道设置消防水源,并建设必要的消防取水设施。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