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乡村建设条例/第四章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第二十九条有效村庄内的建设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村庄内应当按照消防安全要求,合理设置微型消防站等消防设施;根据灭火救援需要,利用河道设置消防水源,并建设必要的消防取水设施。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