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乡村建设条例/第四章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巩固提升农村电力保障水平,开展配套电网改造,发展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按照有关规定推进燃气管网建设。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