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乡村建设条例/第四章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部门和镇人民政府以县域为单元,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和养护,推进乡道、村道的提档升级,提升道路通达深度和农村公路技术等级。进村主要道路应当按照公路或者市政道路工程技术标准进行建设或者改造,保障消防救援、卫生急救等应急车辆通行,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设置限行、禁行、限载等交通标志。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