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乡村建设条例/第三章 乡村风貌提升第二十条有效水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农村生态河道建设,保护河道的自然形态,做好河道轮浚、水面清洁和岸坡清理,注重河道古迹保护、水系连通和水生态保护。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