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乡村建设条例/第三章 乡村风貌提升第十九条有效绿化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山体、水系、田园、道路等因地制宜建设村庄公共绿地,采取措施保护古树名木和具有乡土特色的植物群落,组织、引导村民有序开展村庄绿化和庭院美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村庄公共绿地,不得损坏公共绿化及其附属设施。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