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水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农村生态河道建设,保护河道的自然形态,做好河道轮浚、水面清洁和岸坡清理,注重河道古迹保护、水系连通和水生态保护。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