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乡村建设条例/第三章 乡村风貌提升第十八条有效加强乡村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保护,注重保护和合理利用相结合,保持历史文化的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乡村的红色资源、古建筑、传统民居等,实行分级分类保护。鼓励依法利用乡村的古建筑、传统民居等,开设村史馆、博物馆、名人馆、展示馆。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