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加强乡村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保护,注重保护和合理利用相结合,保持历史文化的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乡村的红色资源、古建筑、传统民居等,实行分级分类保护。

鼓励依法利用乡村的古建筑、传统民居等,开设村史馆、博物馆、名人馆、展示馆。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