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划要求,根据村庄所处地域、基础条件、发展方向做好风貌管控,因地制宜推进乡村风貌的保护提升。

加强生态资源保护,严格实行生态空间管控,保护和修复湿地,保护生物多样性,筑牢高质量发展的生态安全屏障。

加强对农田、果园、苗圃、茶园、鱼塘等农业景观的保护和塑造,体现具有地域特色的农耕文化。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