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乡村风貌应当基于本地自然地理环境和历史人文传统形成的景观特征和文化内涵,尊重农村生产生活方式,综合体现村庄山、水、林、田、湖、路、房、院等风貌要素,展现江南水乡特色。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