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乡村建设条例/第二章 村庄规划和乡村设计第十三条有效村庄规划批准后三十日内,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网站和村公告栏将村庄规划向社会公布。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为村民和有关利害关系人查询村庄规划内容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