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村庄规划批准后三十日内,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网站和村公告栏将村庄规划向社会公布。

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为村民和有关利害关系人查询村庄规划内容提供便利。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