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特色精品乡村应当开展乡村设计。鼓励其他村庄开展乡村设计。

乡村设计由镇人民政府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应当听取村民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对乡村设计进行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