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六章 批准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六十七条有效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施行。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