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六章 批准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六十八条有效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第一次审议后,其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征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该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意见,并就下列内容予以说明:(一)法规草案的制定过程;(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三)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法规草案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四)法规草案相关规定与省政府规章不一致的;(五)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