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六章 批准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六十六条有效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