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九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合理安排审议时间,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也可以组织公民旁听。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