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条有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就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该地方性法规案中的专门性问题提出审议意见,并在收到地方性法规案后六个月内向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