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八条有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