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合理安排审议时间,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也可以组织公民旁听。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