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燃气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规定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实施燃气经营行政许可,公布许可条件和程序;(三)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和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四)建立智慧燃气监管平台,提供相关信息服务;(五)组织燃气行业从业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编制燃气管理权责清单,指导、督促区燃气主管部门履行燃气管理相关职责。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